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6648355064910185841.post6945721825936954863..comments2016-04-07T10:17:37.741-07:00Comments on 三籽孃簿絡課: 由0414說起Unknownnoreply@blogger.comBlogger4125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6648355064910185841.post-50317128410767580362013-04-30T23:15:47.000-07:002013-04-30T23:15:47.000-07:00天哪!好恐怖的經歷
光看文字敘述就讓人毛骨悚然,捏了一把冷汗,幸好你們都很冷靜,沒有輕舉妄動或放聲...天哪!好恐怖的經歷<br /><br />光看文字敘述就讓人毛骨悚然,捏了一把冷汗,幸好你們都很冷靜,沒有輕舉妄動或放聲尖叫。<br />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05/02/2013 01:25:20 PM)<br /><br />之所以冷靜只是類似青蛙被強光照射之後的暫盲現象...(嚇傻)<br />螺螄拜恩http://rosetruth.pixnet.net/blog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6648355064910185841.post-68513985957838621192013-04-30T10:12:27.000-07:002013-04-30T10:12:27.000-07:00好可怕,妳們當時真的好鎮定,要我的話嚇傻了~~
別忘了,當年白案還是因為白冰冰特殊身分,政府上級動...好可怕,妳們當時真的好鎮定,要我的話嚇傻了~~<br /><br />別忘了,當年白案還是因為白冰冰特殊身分,政府上級動員全國警力抓人,有太多太多一般家庭遇到此類不幸,只能自求多福,還有過苦主自己出兇嫌指認獎金咧<br />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05/02/2013 08:29:04 AM)<br /><br />當時不怕,事後如驚弓之鳥(冏)<br />有背景真的差很多,這點不容否認。但是或許正因為有著特殊背景反而容易成為歹徒覬覦的目標,名利這東西好壞還得取決於事件的面向吧!<br />qiqi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6648355064910185841.post-9104956093797487802013-04-29T16:10:54.000-07:002013-04-29T16:10:54.000-07:00那時我姊也是住在龍江街五常街附近,嚇得要命..
上次看中天還是東森(假日都是重播兇殺案件回顧),我真...那時我姊也是住在龍江街五常街附近,嚇得要命..<br />上次看中天還是東森(假日都是重播兇殺案件回顧),我真是看得牙癢癢的..<br />這些人真是無人性,怎麼還要顧及他們的人權之類的,就像現在的謝依涵聽說也不會判死,因為"有悔意"就可以改判無期,在加上大赦特赦+行為良好應該也10幾年就可以出來了..唉<br />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04/30/2013 08:39:56 AM)<br /><br />我也不能理解為何加害者的人權被考慮得遠高於被害者?難道是逝者已矣,死了就算了?<br />龍江街的確離得蠻近的,那時候好險有狗狗陪,減少很多不安感,只是半夜只要吠一聲,立馬風聲鶴唳好不緊張呢!魷莉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6648355064910185841.post-39567665637415480992013-04-29T04:53:19.000-07:002013-04-29T04:53:19.000-07:00真慶幸有太多的好加在,才能讓我有幸分享三籽孃這段驚險遭遇,簡直可以拍部真人真事的驚悚片了,直叫人不寒...真慶幸有太多的好加在,才能讓我有幸分享三籽孃這段驚險遭遇,簡直可以拍部真人真事的驚悚片了,直叫人不寒而慄……。我始終覺得,殺人者該不該償命,應該要由被害人家屬來決定,而不是讓那些所謂的廢死聯盟的局外人來瞎攪和,也不是由那些所謂恐龍法官來亂定論,畢竟重點是在於被害人家屬的痛是該用什麼方式來撫平?一命還一命或選擇原諒的決定權是屬於被害人家屬的,至於那些精神變態殺人犯,是涉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,我深深質疑治療會有多大成效,總覺得那是更可怕的不定時炸彈……<br />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04/30/2013 01:24:45 AM)<br /><br />說得太好了,深有同感!尤其有了小孩之後,我完全沒辦法想像那種萬一!平安養大一個孩子真的不容易!<br /><br /><br />小默http://jjmo.pixnet.net/blognoreply@blogger.com